法例點講?通報時限一覽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82章)第15條,僱主一知悉僱員因工遭遇意外,就有法定責任喺指定時限內用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— 唔理呢單意外最終會唔會引致要俾補償,通報義務都一樣存在。詳細保障範圍同保費,可以睇返我哋嘅 勞工保險完全指南。
| 個案類型 | 通報時限 | 用邊張表格 |
|---|---|---|
| 一般工傷(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天) | 14日內 | 表格2 |
| 輕微工傷(喪失工作能力3天或以下) | 14日內 | 表格2B |
| 不幸引致死亡嘅個案 | 7日內 | 表格2 |
資料來源: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第282章)第15條;勞工處《僱員補償條例簡介》(2026年4月版)。
唔通報或者遲通報,後果有幾大?
僱主如果冇合理原因遲報、漏報,或者向勞工處處長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嘅資料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。呢個罰則同僱員本身攞唔攞到補償係兩件唔同嘅事 — 就算你冇通報,都唔會令受傷僱員少攞到佢喺條例下應得嘅法定補償,只係代表你間公司多咗一條刑責。
「意外好小,唔使特登報」— 呢個諗法本身就有風險
條例冇因為意外嚴重程度豁免通報責任 — 就算係喪失工作能力3天或以下嘅輕微個案,一樣要用表格2B喺14日內呈報,唔係「睇嚴重先算」。老闆事後先發現「原來嗰單都要報」,往往已經過咗時限。
通報勞工處 vs 通知保險公司 — 兩件事唔可以掉亂
好多老闆會將「已經報咗勞工處」同「已經搞掂咗」畫上等號,其實通報勞工處只係其中一重法定責任,同你向保險公司通知意外係分開嘅兩件事。你張勞保保單一般都會要求僱主喺知悉意外後盡快通知保險公司,實際通知時限、程序以你嘅保單條款為準 — 遲通知有機會令索償程序變得複雜,甚至影響保險公司處理索償嘅進度,所以呢兩步一定要同步做,唔好以為做咗一樣就代表另一樣都跟埋。
老闆最常見嘅3個通報伸腳位
- 誤以為兼職、散工工傷唔使特登報 — 《僱員補償條例》嘅通報責任同投保責任一樣,涵蓋所有僱員類別,唔會因為對方唔係全職就少一重責任。想搞清楚邊個身份要保、邊個唔使,可以睇返我哋嘅 兼職/散工/自僱使唔使買勞保 攻略。
- 意外現場冇即時記錄 — 事發時間、地點、經過、有冇見證人,呢啲資料愈遲記錄愈難完整還原,會拖慢通報同索償兩邊嘅進度。
- 當「輕傷」等於「唔使報」 — 上面提過,喪失工作能力3天或以下都要用表格2B喺14日內呈報,唔存在「傷得唔夠嚴重就唔使報」呢回事。
通報之後,claim 流程大致點行
呈報咗勞工處同通知埋保險公司之後,一般會涉及醫療證明、僱員補償評估(如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)、同保險公司嘅索償跟進呢幾個階段,實際流程長短同結果視乎個案傷勢、醫療證據同保單條款而定,我哋唔喺呢度提供個別索償結果嘅承諾或保證。想有人陪你行完成個流程,可以搵持牌顧問直接跟進。